1
2
3
4

拆迁协议

城市房屋拆迁补偿、安置协议的公证

城市房屋拆迁补偿、安置协议公证,是国家公证机构,根据公民、法人申请,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、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、安置协议公证,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,有利城市建设,合理补偿的原则。

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、安置协议公证,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。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,并提交下列证明、材料:

1)申请人身份证件(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;代管人、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)及其复印;

2)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、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;

3)区、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;

4)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、建设章程及方案等;

5)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;

6)房屋拆迁补偿、安置协议文本;

7)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、材料。

  • 电话:0755-83033002 手机:15919408408
    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楼334室(即:深圳市中级法人民法院旁) 网站建设维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