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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新闻

夏学义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社科联和深圳市妇联主办的《深圳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系列学术沙龙活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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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725日下午,夏学义律师受邀参加了由深圳市社科联和深圳市妇联主办、深圳特区报社协办、深圳市妇女发展研究会承办的《深圳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系列学术沙龙,沙龙由市妇联副主席、市妇女发展研究会会长蔡巧玉主持。活动期间,夏学义律师与相关部门领导及社会代表人士围绕“性别平等与公共服务”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发言,就如何将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精神落实到公共服务、促进民生幸福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。

以下是《深圳特区报》对此沙龙的专题报道:

提升公共服务 促进性别平等

性别平等与公共服务学术沙龙专家学者发言摘要

深圳特区报记者 周国和 通讯员 谢振文 宁理

由深圳市社科联和深圳市妇联主办、深圳特区报社协办、深圳市妇女发展研究会承办的《深圳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系列学术沙龙,725日下午在市社科院举行了第二场沙龙,沙龙由市妇联副主席、市妇女发展研究会会长蔡巧玉主持,邀请了我市部分专家、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代表人士参加。与会嘉宾围绕性别平等与公共服务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发言,就如何将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精神落实到公共服务、促进民生幸福方面作了深入的探讨。

罗乐宣

深圳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

《条例》的出台,是深圳具有开拓性意义的事件,意义重大。如何在公共健康服务方面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我认为:

第一,要保障平等的生存权。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,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(当年出生人口中相对于每100名女婴人口的男婴人口数)为119.92,广东省为130。失调的出生性别比成为一个非常大的社会问题,实际上就是有悖于性别平等原则。我们一直努力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,一方面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;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两非,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标本兼治,双管齐下,出生人口性别比渐趋正常。

第二,要保障平等的健康权。针对女性生理的特殊性,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,卫生部门开展了很多专项工作。我们强调均等化,强调维护女性健康方面的权益。国际上通行的有三大指标,孕产死亡率、婴幼儿死亡率和平均期望寿命,其中婴幼儿死亡率是评定国家健康保障的指标。我们逐步形成女性五期(青春期、新婚期、孕产期、育儿期、更年期)健康服务体系。一是实现降消目标,降低孕产妇死亡率、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;二是深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;三是开展妇女两癌(乳腺癌、宫颈癌)筛查项目;四是预防梅毒/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。数据显示,2011年我市女性主要健康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,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79.6岁。

第三,要保障平等的发展权。例如,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的工作人员中,女性约占67%,在人才引进、职务晋升等方面,我们都注重男女平等。各医疗机构女性专家、博士也非常多,全国劳模大多都是女性。我们要求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均要配备女领导,卫生工委妇工委开办了妇儿身心健康专家讲坛,受到市民欢迎和好评。

余智晟

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

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是一部体现公共服务公平意识和价值观的法律,在全国具有开创性。条例站在性别平等的高度上保护公民的权益,确立了相关原则,涉及了很广的范围,对将来的社会生态有着深刻的影响。

我们制定公共政策时,在性别平等方面应该是保障机会平等,而不是追求一种结果的平等。但是在提供公共服务时,在具体的项目上,既要保障机会的平等,有时候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,保障结果的平等。仅保障机会的平等,就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,比如公共厕所的比例问题。在这些方面,我们要针对实际情况,对现在事实上处于弱势的一些群体,多加以特殊的关照。这不一定只针对女性,因为在某些领域里,女性还是强者,男性还是弱者。

从性别平等保护性的措施方面看,要从保护型变成存在型。比如说女性参政,我们现在是设定保护措施,要求必须有多少女性人大代表、女性干部。但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手段,最终我们要通过保护性的措施潜移默化地改变人的意识和观念,改变主流文化的趋向,最后达到不需要保护,让它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。

这个条例的实施有两点需要注意:第一,性别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,通过条例的实施要让人的意识形态转变,但不能一味求快,求快的目的实际上会把这个过程拖得更慢,这是在实施公共服务要注意的。第二,公共服务必须来自于服务对象的需求,而不是我们想什么就是什么。所以公共服务的制定要从民间来、从社会来,才能保证服务受众的实际需求。这方面我有三点体会: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。让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承接者,成为服务对象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;二是要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作用。这方面实际上妇联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表率,市妇联在全市成立的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,还有阳光妈妈阳光系列服务项目都起到了很好的专业效果;三是要发挥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的作用。要保证三点:保证它是第三方的非政府的独立机构,定位为一个法定机构;保证它的可操作性,它的职能范围应该是政策监察,而不是具体操作;保证它的原则性,就是它审核和把关的原则应是机会平等,而不是结果平等,结果平等应该由别的力量来完成。

夏学义

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

《性别平等促进条例》的出台意义重大,它不仅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性别平等含义,而且创立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,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、受教育限制、就业性别歧视的公权干预等,该条例将对深圳的政治、经济、法治、社会文明进步起到积极作用,尤其是对我们执业律师在办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带来积极影响。

首先,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是一大突破。据深圳市妇联信访室反映的一项数据,家庭暴力案件占15%,且每年均有上升的趋势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以往在司法实践中,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得不到有效救济的,尤其对连续性的轻微伤家庭暴力没有好的对策,《条例》第24条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,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,同时强制性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等。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,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,同时为遏制家庭暴力将起到积极作用。

再者,受教育及择业中的性别不平等及性别歧视,这也是困扰我们现实生活的一道难题,《条例》规定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,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等,进一步从法律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
最后,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,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某些性别不平等现象,我认为要促进性别平等成为现实,应从受教育、择业、收入、家庭等方面加强规范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在很多方面对促进性别平等进行了规范,因此应进行广泛宣传,让这部法规能够深入民心,同时对违反该法强制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,这样使性别平等成为现实,也将为时不远。

庞柱平

深圳市一米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

作为企业的一员,我想从企业的角度来谈谈想法。首先,这个条例是站在两性和谐的高度来看待社会的发展,从法律层面来促进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种种问题的解决。说实话,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,从企业的招聘、用人,确实存在一些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,比如怀孕、产假,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。其次,作为一个基层的企业,我们能为性别平等和公共服务方面实实在在做点什么。从我们一米阳光来说,针对女性创业就业问题,我们在社区建立一个一米阳光社区书屋,这也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,通过这个项目,我们优先安排女性就业,优先扶持单亲家庭,扶持女性的弱势群体。我们还将推出一个阳光惠民工程,主要针对社会上低保的单亲失业贫困的家庭。最后,在这里,我也呼吁咱们城市的各个企业,能为促进性别平等提供一些便利,实实在在地做点实事,使女性和男性都能够得到相当的发展资源。

宫 华

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妇联主席

《条例》的出台是划时代的,具有前瞻性,对我们基层的妇女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有着实质性的推动。第一,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更大。由于妇联不是执法部门,对施暴者没有威慑力,同时妇联不能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的庇护所,因此干预力度不够。而《条例》对此作了新的突破,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;赋予受害人申请庇护权。第二,对社区服务将更加全面和到位。社区服务长期缺乏性别意识,比如家庭服务,没有家政公司提供男性护理功能,而这种需求是存在的,比如男性独居空巢老人。造成这些服务空白的原因在于缺乏社会性别意识,不仅是政府部门,包括商业服务,对性别意识缺失的,是社会整体,所以才造成这些服务的盲区。第三,社会建设工作更具科学性和方向性。在推进社会建设工作中,妇联正努力建设成为枢纽型的社会组织,在这个节点,《条例》对社会服务项目的设立、管理和评估有指导作用。

建议:一是对《条例》进行平民化的宣传,让它走进千家万户;二是进一步完善法规,以解决社会转型中日益凸显的新矛盾新问题,比如冷暴力;三是优化资源配置。当前社区服务资源短缺,希望《条例》的实施能够促进社区服务资源配置。

张小梨

深圳市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

我想结合正在开展的阳光女工阳光心灵工作室项目,从两个方面来讲性别平等与公共服务。一是《条例》的出台,在现实中对女性有什么影响和帮助。去年我们对深圳的680人做了调查,反映在工作中存在性别歧视占了36.8%,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在合同期内不能怀孕,或者怀孕期间没有工资。今年上半年,我们心理中心接待婚姻家庭的案件当中73%是女性,希望我们帮助她们。我们跟她们的先生联系,最后只有9%左右的男性愿意接受心理咨询师的服务。相信随着《条例》的出台,这些问题会有所改善。二是女性需要哪些公共服务,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是她们最需要的。在公共服务方面,要根据她们的不同生理周期和家庭的不同发展阶段,提供一些相关的公共服务;在设计服务项目上,也要考虑到男性的一些具体需求。

江海清

深圳市妇联权益部副调研员

这部《条例》不是单站在女性个体的角度上维护权益,而是站在公共的部门从公共政策制定、维权机制建立等有效手段来促进性别平等。我认为,家庭领域的公共服务需求是非常大的,比如说家庭养老、家庭教育、婚姻家庭。很多社会功能都体现在家庭里。《条例》在很多的政策设计上,比如说性别预算、性别统计等方面,可以促进家庭领域的公共服务。对于《条例》实施的宣传,重点应放到制定公共政策的政府部门中,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宣传培训。同时,也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,在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上下功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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